在这方面,中国的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勇于开拓,已做出表率,还应进一步探讨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调解委员会、国际仲裁机构三位一体的创新性涉外民商事司法机制。
在律师接到一个新案例之后,就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计算机系统对案件进行统一分析并给出合理的意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文献以及判决文本储存在电脑当中,是目前为止非常安全的手段。
第二个方面就是需要企业做到应对一些紧急情况的智能化机制,研发人工智能技术过程当中,如若发现紧急情况及时向企业内部进行汇报,然后再经过这个机制进行数据上的分析,最后制定一系列的方案来解决问题。律师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推算出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现在科技的发展不单单可以使人们生活更加便捷,而且还可以加快社会的进步。(作者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9期。智能时代由人工智能(简称AI)发展而来。
这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部门来说尤为重要,所以要求监管部门做到与时俱进,将整个人工智能技术的运行做到心中有数。在这个科技进步的时代,人工智能逐渐进入生活当中,人们可以通过机器来对别人的隐私进行攻击,因此如果想要保护自身隐私,那么就应该减少对机器的信息泄露。土地私有、土地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法律政策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规则和功能作用上都有不同,对此,中国当局者应有清醒的认识并理直气壮地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的经济价值也是重要的,以较少的土地获得更多的产出,不仅是追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土地的社会价值。这种不满可能引起公众对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普遍怀疑进而诱导当局者作出轻率的改革决策,因为所有要求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声音都很温柔: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而造福于农民。什么能使农民富有、发挥农民自然责任感、消除官员腐败、避免土地板结、抑制人口增长、减少社会纠纷、稳定地方财政等等[18],只要他们想得出来的,都成了土地私有化的好处。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取向形成不同的思路和对策。
二、如何认识中国农村土地的价值 现在众多的有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言论都打着深化农村改革的旗号,而所谓深化农村改革,几乎都围绕着土地的经济价值展开。从土地的经济价值出发,耕地无节制地被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兴建工厂、土地不加限制地流转到少数经营大户或农业公司、土地的私有化和自由买卖似乎都有正当理由,但从土地的社会价值出发,这些都是中国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因为其不仅蕴藏着中国的粮食安全危机,而且必然滋生具有很强的社会破坏力的以失地农民为主的流民群体。
[21] 刘云生: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探析,《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 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进入 孟勤国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土地政策 土地制度 土地私有化 。只要这种状态没有根本改变,土地的社会价值永远是第一位的。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令人忧虑的老龄化现象,出现了非议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声音,这种现象和声音至少排除了出台更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从而大规模减少人口的可能。事实上,在茅于轼先生提出中国并不需要坚守18亿亩耕地这一红线后[1],在中国土地问题上已经没有也很难有社会共识。
有效提高土地产出,既有赖于现代农业技术,也有赖于三农上的制度安排。铁矿石只是钢厂的粮食,中国就被三大矿山公司要挟得喘不过气,从几年前30美元一吨飙升到如今的160美元一吨。当所有可能影响耕地保有量的变量都没有实际意义甚至是相反意义时,怀疑和否定从静态的角度勾画出来的18亿亩土地红线,是一种轻率、没有理由、不负责任的行为。三十余年前,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安排就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率。
先描述一个没有争议的客观事实以博取公众的信任,进而任意解说客观事实以售其奸,是政客用来蛊惑人心和煽情公众的惯用手法。不同的土地所有制需要设计不同的法律政策与之配套。
但中国的当局者应该充分认识茅于轼先生将这个问题提出来讨论的价值和意义:要不要坚持这一红线是解决中国农村土地所有问题的首要前提。这一红线是中国现行土地法律政策的基石,决定着中国所有的土地法律政策的价值取向、规则方向和具体内容。
出于政治和意识形态目的的非议土地所有制不过是非议现存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没有什么道理可辨。中国这一红线也是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源泉,一旦干涸就可以推倒重来。如果土地只有经济价值或者只考虑土地的经济价值,那么,所有的土地都应该用来建造工厂、住宅、商务区。化肥、药、精耕细作对产量的提升已经处于极限 ,对于亩产已经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中国而言,提高粮食产量只能希望育种技术的再次突破。[14] 刘俊:《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这就意味着,从静态的角度看,18亿亩耕地的红线即便不那么准确,也是非常接近于准确的。
土地国有化支持者认为农民乐于见到或不在乎土地国有,既缺乏事实依据,也不合情理。但问题在于:理论上的变量不一定成为现实的变量或者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现实变量。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理解基于土地是一种资本投入而产生的有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言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笼罩着饥饿的国家,即便有天朝盛世,中国的贫穷也集中在饥饿的层面上[15]。
而所谓的农民起义,不过是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名词,其实质就是流民造反: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无着落、四处流浪,最后不得不铤而走险。三是替代的制度的基本性能远远优越于现行制度,预期的效益显著高于改革成本。
以最诱人的能使农民富有为例,中国农民人均两亩地,自己种只能维持温饱,转包或出租年收入不到千元,土地私有后多了一个出卖的机会,除非是出卖给房地产商盖房,根据李昌平先生的调查,也不足一万元[19]。中国是否需要18亿亩耕地养活十三亿中国人是一个完全可以用事实和数据统一认识的问题,连这样的的事实问题也能引起争议,就不能指望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之类的充满着人的主观判断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很多人不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解决中国吃饭问题上的贡献,只承认是中国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美国人不一定有茅于轼先生相像的那般博爱,他们很可能生产有限的粮食以保护生态,很可能将多余的粮食用于制造生物燃料,很可能基于政治利益冲突对中国实行粮食禁运。
农业用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口粮田,所以,即便是土地私有的西方国家,也不允许土地所有者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而是通过各种农业补贴鼓励农民生产粮食[11]。茅于轼先生知道这一红线是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命门所在,因而不屑于参与农村土地具体问题的争论,而是直接挑战这一红线,茅于轼先生确实比一般的整天叫喊土地私有化的人高明许多,但茅于轼先生似乎忽略了一点:推翻现行的制度,不仅需要论据充分的批评,而且需要一个比现行制度更为优越的替代方案。
因此,人口总量对于耕地保有量是一个只增不少的变量。然而,土地不仅仅属于经济学。
土地私有化支持者其实也没有一个如何实现土地私有化的方案。土地国有化存在同样的问题:批评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缺乏严肃的论据和论证、描述土地国有化未来的美景出于想象和虚构、提供不出如何实现土地国有化的方案。
土地国有化支持者自诩符合主流的意识形态[21],这是对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极大误解。因此,中国的当局者没有必要在意和理睬那些基于改变中国公有制的目的而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政治非议。中国的吃饭问题的解决始于也依赖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上,将这一功劳记在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上非常正确,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割裂开来并做完全相反的评价是非常错误的。确实 ,粮食供应问题不能只从静态出发 ,也必须考虑粮食生产总量、人口总量和粮食供应总量是一个可变的量。
三、应否改变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类社会占有和利用土地的首要制度,其制度安排往往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内容。这一红线是中国社会现实生活的写照,至今没有比其更为合理、更有效率、更为安全的替代方案。
澄清和消解这些不满只能依赖理性和道理,即便有些不满其实是政治非议换了一个马甲。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和研究视角,人们对中国现行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及其走向各有不同的认识和理由。
土地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其相互关系对于农村土地法律政策的走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刘彦梅:试论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科学教育》2005年第4期 [8] (英)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上)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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